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哲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李哲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哲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聲明書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四樓寄發,該信函經以「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暨退件信封、債權讓與通知暨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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