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聲請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相對人
中國醫藥大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66,666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智字第7號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智字第7號判決影本、111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再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