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伍倫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玉鼎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玉鼎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9月11日就任,原應於114年3月1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就本公司11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尚未核定,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4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之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