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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10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聲請人
梅華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榮龍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通知相對人余榮龍行使權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榮龍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1年12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余榮龍即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無從補正,參諸首揭規定,本件關於通知相對人余榮龍行使權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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