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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 原告
    錢和好
  • 被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錢和好 相 對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48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85%(即100分之8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 在案,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175元(含舊制退休金1,298,890元及勞保老年給付783,285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691元。惟其中請求給付退休金1,298,890元 之部分,應課徵裁判費為13,870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9,247元後,聲請人訴訟中撤回關於前開請求退休金之部分,故該部分裁判費13,870元含暫免徵收之9,247元應由聲請人負擔,其餘請求相對人為勞保老 年給付783,285元之裁判費7,821元【計算式:原訴訟標的價額全部裁判費21,691元-聲請人撤回而依法應由其負擔之13,870元=7,821元】,則應依系爭事件判決主文之諭知按比例核算,並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頁65)。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6,648元【計算式:7,821×85/100=6,64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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