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林金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冠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冠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61號呈報清算人非訟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清算期間自清算人民國113年9月30日同意就任起六個月期間自清算人同意就任起已於114年3月29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5月8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4年5月8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