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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聲請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美瓔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招領逾期,現行蹤不明以致寄送之存證信函遭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郵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原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無人回應」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經查,本件相對人王美瓔之戶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即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2」,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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