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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飛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示送達駁回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最末行日期欄「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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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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