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 聲請人
- 聖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飛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駁回
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公示送達駁回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最末行日期欄「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