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正晨
- 原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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