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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俊龍
相對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廖繼宏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廖淑茹
法定代理人
廖淑真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賴雪卿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繼志
法定代理人
何素雰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廖士賢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文婕
法定代理人
詹駿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87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876元(參第一審卷,頁41),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876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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