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
- 聲請人
- 崧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宗
- 相對人
- 林衡璇
上列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林衡璇之最後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均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