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曾玉清
- 代理人
- 林沛妤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方俊騰
謝瑞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9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9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又核諸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尚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