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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顏淑惠曹宗鼎方星淵

原告
張秀絨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告
張圳源
被告
張瑞濱
被告
張美珍
被告
張群梵
被告
張群浩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奕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張圳源、張瑞濱、張美珍、張群梵、張群浩、張文菁經本院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後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張奕棠(原名張啟滉,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配偶於102年9月1日死亡在先而無繼承權,又被繼承人生有子女5人即原告、被告張圳源、張瑞濱、張美珍4人,以及被繼承人之次子張瑞鐘(下稱張瑞鐘);然而,因張瑞鐘在被繼承人上開死亡前之86年9月14日即死亡,故張瑞鐘之子女即被告張文菁、張群梵、張群浩代位張瑞鐘為繼承,是兩造乃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訛。

㈡嗣被繼承人死亡,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復因原告辦理被繼承人喪葬事宜而花費新臺幣(下同)470,800元、並為被繼承人支付欠他人債務20,000元、以及支應繼承登記與納稅名義人變更暨遺產稅申報代書費63,417元,上開必要費用共計支出554,217元(計算式:470,800+20,000+63,417=554,217元),復已從被告之附表一編號10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取得400,000元支應喪葬處理費用,就上開帳戶,原告尚應優先自取償必要費用,減縮至154,217元(計算式:554,217-400,000=154,217),故原告應優先自附表一編號10之存款中優先取償額為154,217元。

㈢故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法定或約定情事,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除原告如上開㈡所示取償外,其餘自應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成分別共有,費用亦採應繼分比例負擔,以示公平。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張圳源經合法送達,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張瑞濱於準備程序稱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大哥即被告張圳源沒表達,依照原告所提方案我可接受。

㈢被告張美珍以書狀表示同意原告之方案。

㈣被告張群梵、張群浩、張文菁以書狀表示同意原告之方案。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遺產免稅證明書、喪葬費用統一發票、會館收費明細、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使用規費收據、大乘金寶塔管理處收據、行政相驗費用收據、牌位保證金拜飯報價單、喪葬費用明細、代墊押金收據、惠民地政事務所代辦服務收費明細表兼收據、土地一類謄本、房屋稅籍登記紀錄表、中華郵政115年1月27日儲字第1150009464號函、三信商業銀行115年1月30日三信銀行管字第1150001288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15年1月2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56000813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5年1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013940號函、大里區農會115年1月28日里農信字第115000437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3日保結投字第1150001954號函(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後資料)堪信為真實。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附表一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定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⒈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⒉本院審酌原告為被繼承人支應上開必要費用,共計支出554,217元,並原告表示曾就被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0支應400,000元,故僅請求就上開帳戶中優先就餘額154,217元(計算式:554,217-400,000=154,217)取償等語,亦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遺產免稅證明書、喪葬費用統一發票、會館收費明細、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使用規費收據、大乘金寶塔管理處收據、行政相驗費用收據、牌位保證金拜飯報價單、喪葬費用明細、代墊押金收據、惠民地政事務所代辦服務收費明細表兼收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5年1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013940號函可考,堪認屬實。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在154,217元範圍內,優先扣還原告,其餘再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自屬適當公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符合兩造利益,應屬公平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並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方星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地 權利範圍或價值   本院分割方法 本院卷頁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92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51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92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57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48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63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96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67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48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71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96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75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96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79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48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83  9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僅稅籍登記) 5556/1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35  10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號 (大里分行活期儲蓄) 新臺幣1,750,665元及其孳息 先由原告取得新臺幣154,217元,剩餘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45  1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號 (大里分行外幣活存) 澳幣(AUD)12.9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45  12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號 (大里分行外幣活存) 美金(USD)0.0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45  13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 新臺幣1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41  14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 新臺幣38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37  15 存款 中華郵政大里草湖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 新臺幣45,81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32  16 存款 台中市大里區農會金城分部 新臺幣81,28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87  17 投資 台新新光金(專戶類別H、證券代號2887) 26單位 1.原為新光金控39股部位(價值新臺幣313元),後因與台新金控合併換股,轉換為普通股與特別股 2.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91 18 投資 台新新光金辛特(專戶類別H、證券代號2887 I) 7單位 1.轉換原因同上開編號17的1 2.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91 19 投資 台新新光金(專戶類別I、證券代號2887) 92單位 1.原為新光金控137股部位(價值新臺幣1100元),後因與台新金控合併換股,轉換為普通股與特別股 2.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91 20 投資 台新新光金辛特(專戶類別I、證券代號2887 I) 23單位 1.轉換原因同上開編號19的1 2.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配取得 391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秀絨 1/5  2 張圳源 1/5  3 張瑞濱 1/5  4 張美珍 1/5  5 張文菁 1/15  6 張群梵 1/15  7 張群浩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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