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5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廖子慧
被告
廖永森
被告
廖小鳳
兼上一人
代理人
廖珠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遺產分割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經核為家事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之事件,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廖信夫、廖允之住所地均為雲林縣○○鎮○○000號之3,且原告主張系爭遺產為均在雲林縣,原告並未證明雙方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子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