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A02、A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4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未成年子女A0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 准變更為母姓「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A01,嗣於民國111 年8 月25日離婚,雙方曾約定扶養費用,但相對人未能按時如實支付,於探視未成年子女部分,曾有約好時間卻未出現,且聯繫不回情形,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 「石」等語。 二、相對人則稱: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但希望日後還是能探視未成年子女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 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 之1亦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應審 酌子女之意願及其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四、經查: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A01,嗣於112年8月25日離婚等 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為:⑴據訪視了解,聲請人乃是因未成年子女自小便由聲請人方照料,相對人則自未成年子女出生後已入監服刑約3次,而未成年子女對於相對人也幾 乎無印象,未成年子女也視聲請人配偶為父親,聲請人擔心未來未成年子女會因為姓氏與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不同,讓未成年子女在家中與其等產生隔閡,且聲請人也擔心未來未成年子女會遭人詢問姓氏問題,進而造成未成年子女壓力,並不利身心發展,聲請人擔憂未來未成年子女會詢問其關於相對人之狀況,因此聲請人才會聲請本案;對此相對人認為變更姓氏對於未成年子女並無實質利益,且社會普遍都與父親同姓氏,若變更姓氏恐會讓未成年子女受到異樣眼公,遭到同儕欺負,進而影響未成年子女心靈,又相對人也認為變更姓氏會改變未成年子女對相對人之想法及對相對人有偏見,因此相對人並不同意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⑵就訪視了解,聲請人雖已陳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對其有利之情形及維持原姓氏不利之狀況,但就了解本案未成年子女年僅3歲,本會認為其年紀應尚無法理解變更姓氏之意涵,另 就了解相對人過去並未穩定給付扶費費用及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惟兩造對於此部分說詞不一,本會實難評估實際狀況,考量本案似有未盡扶養之情事及善意父母之議題,相關部分是否影響本案變更姓氏,恐仍待鈞院參酌其他相關資料後再為權衡,故建請鈞院自為裁定本案是否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必要等語,有該會114年6月25日財龍監字第114060102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五、本院綜核前開各情,認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即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再考量未成年子女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若與表徵家族網路之姓氏不相一致,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對家庭之歸屬及認同,是為減少未成年子女的壓力,形塑未成年子女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利益,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本件認有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石」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 氏為母姓「石」,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蕭訓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