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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0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巫淑芳謝慧敏林冠宇

原告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振元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陳欣彤律師

李宣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17元,應徵裁判費60,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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