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力中
- 被告
- 華鑫展示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