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龍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