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士傑

  • 原告
    黃柔嘉即創健醫療器材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黃柔嘉即創健醫療器材行 居新竹縣○○市○○○路00號00樓之0 之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簡易庭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56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應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茲依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