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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顏淑惠

聲請人
NGUYEN NGOC TUAN(中文名:阮玉俊)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岳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阮玉俊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17,383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383元,應繳裁判費32,15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薪資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4031008759號函、看護費用收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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