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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佳伶

  • 原告
    彭新蒼
  • 被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家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彭新蒼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年度114勞補字第67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彭新蒼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5,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看護證明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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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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