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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黃渙文

  • 當事人
    謝昌龍力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謝昌龍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力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 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謝昌龍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65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 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單據、薪資條及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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