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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謝昌龍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力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謝昌龍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65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單據、薪資條及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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