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黃渙文
- 當事人徐子強、吳坤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徐子強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坤豈 華宏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維 相 對 人 薰漢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南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徐子強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4,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尚 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民國113年5月30日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9月2日函文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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