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星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建豪
- 相對人
- 李駿逸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