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黃建豪
- 原告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
- 被告星泳有限公司法人、李駿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星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相 對 人 李駿逸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丁文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