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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
相對人
星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相對人
李駿逸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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