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馨云(即張瑞芬即張雅雯)
- 代理人
-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奇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本院裁定更生程序前,得聲請本院裁定保全處分,然若本院已駁回更生之聲請,則上開保全處分之聲請即無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馨云(下稱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7240、17853、195555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37、19312、40276、66402、91442號強制執行事件,依法為適當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另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然上開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