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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0號

聲請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徐家祐(即徐嘉祐即徐仕育即徐士育)

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詣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博麟 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沈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宏」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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