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徐家祐(即徐嘉祐即徐仕育即徐士育)
- 代理人
- 詹梅鈴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詣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博麟 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沈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宏」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