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欣穎
- 代理人
- 詹梅鈴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代理人
- 葉庭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蔡適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原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張峯銘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哲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0
- 即債權人
- 樓之7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柏均 住○○市○區○○街00號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 住○○市○○區○○路0段0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5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