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江文玉
- 法定代理人陳銘僑、黃男州、伍維洪、陳佳文、黃仁埈、蔡伯龍
-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庭歡、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被告吳欣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欣穎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峯銘 住○○市○○區○○路0段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哲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之7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柏均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5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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