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何靜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鑫源當舖
- 法定代理人
- 蘇玉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曾彥理即宏陞當舖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63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4月29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76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