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志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相對人(即債權人)應增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