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江文玉

  • 當事人
    蕭仲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仲雯 代 理 人 林苡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蕭仲雯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798,669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保險單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診斷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79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公司薪資證明、債務人財產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79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筠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