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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江文玉

  • 當事人
    蔡明錫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淑雯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普樂寶紙業有限公司圓滿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明錫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普樂寶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圓滿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原圓滿企業社) 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明錫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161,310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臺中市西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112年、113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在職證明、存摺影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615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 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2月2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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