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明錫
- 代理人
-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戴淑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思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石崇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普樂寶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圓滿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原圓滿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錫
- 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明錫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161,310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臺中市西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112年、113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在職證明、存摺影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5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