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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郭明鑑、李瑞倉、紀睿明、賴進淵、陳勝宏、林鴻聯、周添財、張財育、黃男州、楊文鈞、伍維洪、吳東亮、陳佳文、郭豐賓、宋耀明、凌忠嫄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佳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佳嫺(即陳咏宜即陳淑梅)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佳嫺(即陳咏宜即陳淑梅)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334,54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薪資明細、戶口名簿、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證明書(112年)、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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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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