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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郭進一、謝娟娟、廖松岳、林鴻聯、侯金英、黃男州、吳東亮、莊仲沼、潘代鼎、李文明、楊智能、宋耀明、施俊吉、郭倍廷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孫資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資妘(即孫彩鳳即孫韑𥩥)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孫資妘(即孫彩鳳即孫韑𥩥)自中華民國114年4 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現以打零工為生,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7,47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無法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 6,981,514元,前曾以書面向本院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本院 112度司消債調字第6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保險單資料、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薪資袋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度司消債調字第69號 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在卷可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4月2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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