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江文玉
- 法定代理人吳東亮、陳銘僑、戴誠志、紀睿明、林鴻聯、侯金英、張財育、蔡明興、陳佳文、莊仲沼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詹益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益浚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靚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益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浚(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4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均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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