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詹益浚
- 代理人
- 葉玲秀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靚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詹益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浚(下稱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