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56號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56號(讓股)
- 聲請人
- 陳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王邦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英姿律師
- 相對人
- 新銳徵信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楊竣富
- 相對人
- 林媼純
- 相對人
- 前列新銳徵信有限公司、楊竣富、林媼純共同訴訟代理
- 相對人
- 人 吳信霈律師
- 相對人
- 前列新銳徵信有限公司、楊竣富、林媼純共同複代理人
- 相對人
- 廖富田律師
- 相對人
- 陳宥瑋律師
- 相對人
- 林浩瑜
王嘉羚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5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協議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朗讀案由:到場關係人如下:聲 請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到相對人共同複代理人 廖富田律師 到
勸諭兩造讓步,協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銳徵信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原證二)、113年10月11日(原證五)所簽立委任契約書合意終止。
二、相對人新銳徵信有限公司、楊竣富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給付方法為:相對人新銳徵信有限公司、楊竣富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淑珠之帳戶內。
三、聲請人撤回相對人林浩瑜、相對人王嘉羚之起訴(聲請人另為具狀),聲請人不對相對人林媼純、相對人林浩瑜、相對人王嘉羚為請求。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聲 請 人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相對人共同複代理人 廖富田律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得提出本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