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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怡菁董庭誌吳金玫

上訴人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訴訟代理人
蔡佳玲
被上訴人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該日適逢國定假日(調整放假日),致本院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14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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