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蔡汎沂莊毓宸

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謝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亦有準用。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3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