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吳凰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鳳世家一期管理委員會等多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其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9,708元(因本件標的物之應有部分2736/10000,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980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不動產估計師鑑定價格為6,374,800元,而本件標的物為全部,6,374,800÷2736/10000=23,299,707.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聲 請費用4,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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