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黃彥翔
- 原告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法人
- 被告雅紘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相 對 人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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