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
    戴弦名

  • 原告
    千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孟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千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弦名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相 對 人 陳孟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1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裁判費新臺幣3萬4,260元,並以新臺幣12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970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相對人部分,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1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與聲請人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合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7097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查封在案。相對人主張同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向本院請求准予列入該案分配表優先受償,然聲請人業以相對人設定於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119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准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上開規定酌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訴外人合迪公司與聲請人間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合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相對人主張同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向本院請求准予列入該案分配表優先受償,系爭執行事件尚未執行終結等情,業據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又聲請人以系爭土地上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所擔保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為 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 等情,亦經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屬實,審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非顯無理由,而系爭執行事件,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系爭土地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是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予停止。 (二)至於擔保金之數額,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400萬元,倘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可能造成相對人 受到之損失,應係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前揭債權未能提前受償,其可能無法運用該筆款項而受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而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通常程 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 計6年,以此推估本件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 ,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 間因未能及時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120萬元(計算式:400萬×5%×6年,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以此金額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 (三)又聲請人尚未繳納本案訴訟之裁判費,應先補繳該訴訟之裁判費3萬4,260元,其訴方屬合法,始可進而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郭盈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