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 原告
-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林思妤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林思妤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