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志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7,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7,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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