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鍾宇嫣
- 原告林鉑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 告 林鉑洋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 萬6,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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