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 告
- 林鉑洋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6,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