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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萬9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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