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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佳諮

原告
余浩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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