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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士傑

  • 原告
    鄭陳阿珍鄭献堂鄭馮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鄭陳阿珍 鄭献堂 鄭馮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及其中1,000萬元自民國99年4月30日 起,其中4,000萬元自99年5月11日起,其中1,500萬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給付原告99,503,750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101年10月4日起,其中3,600萬元自103年12月25日起,其中28,403,000元自104年1月21日起,其中23,100,75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2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42,572,247元(計算式:6,500萬元+99,503,750元+78,068,497元=242,57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1,000萬元 99年4月30日 114年4月22日 (14+358/365) 5% 7,490,410.96元 2 利息 4,000萬元 99年5月11日 114年4月22日 (14+347/365) 5% 29,901,369.86元 3 利息 1,200萬元 101年10月4日 114年4月22日 (12+201/365) 5% 7,530,410.96元 4 利息 3,600萬元 103年12月25日 114年4月22日 (10+119/365) 5% 18,586,849.32元 5 利息 2,8403,000元 104年1月21日 114年4月22日 (10+92/365) 5% 14,559,455.62元 小計 78,068,496.72元 合計 78,06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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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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