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2號
- 原告
- 慶檳系統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河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皆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0,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46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