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金山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繼續履行契約,給付原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合約期滿之「未完全支付報酬」,具體金額按原契約約定之直展(複投)獎金計算,未來6年待支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計算方式如起訴狀附件1及證據26-2),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利息。㈡被告應賠償因單方面取消獎金及原告承攬員資格所造成之名譽及精神損失。㈢確認被告114年3月26日公告無效。經核原告所列第1項、第3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契約約定報酬,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本件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元。惟第2項聲明部分,原告並未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按其陳報之數額加計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金額1000萬元之總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可依序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司法規費試算之Web版計算程式,於訴訟標的價額欄輸入欲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並繳納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