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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翔鈴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26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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