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
- 原 告
-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勳
- 被 告
- 恩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0,712元,與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止之利息,應予併算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8,861元(具體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1萬712元 利息 61萬712元 113年2月5日 114年5月6日 (1+91/365) 5% 3萬8,148.59元 3萬8,148.59元 合計 64萬8,861元